CQ9电子燃气也应属危险物质

2024-07-22 07:37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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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CQ9电子燃气也应属危险物质2012年3月,浙江省宁波市一装有20多个液化气瓶的货车发生爆炸。2013年11月,上海市青浦区一杂货店老板支某正在销售钢瓶液化气时被抓获,支某交代了其自当年5月开始从事非法运输、销售瓶装液化气赚取差价的事实。对于上述涉案人,司法机关不能以非法运输、储存危险物质罪评价,只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因为根据法律规定,危险物质是指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,燃气不属于危险物质,只能被作为肇事罪中的。而肇事罪是结果犯,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能适用。笔者认为,只有将非法生产、经营和使用的燃气列入危险物质范畴,才能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。

  从性质来看,燃气是一种气体燃料,从开采到储存,从生产到经营再到使用,须精确计算和控制其压强、着火温度、爆炸极限等,否则将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。刑法既然将核材料、毒害性物质、传染病病原体作为规制对象CQ9电子,甚至把、弹药、管制刀具作为监控物品,那么,像燃气这种极具危险性的物质也应作为危险物质来对待。

  从商业利益来看,燃气业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,不法商贩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、生产成本最小化,往往会降低生产技术水准,这给公共安全埋下隐患。虽然刑法规定了破坏易燃、易爆设施罪和肇事罪,但处罚力度不够,仍须加大违法成本,才能有效阻止行为人触碰犯罪的高压线。

  笔者建议,对违反爆炸性、易燃性物品管理制度,在生产CQ9电子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分情形进行规制。对过失引发的燃气安全事故以肇事罪定罪处罚。对主观上明知系易燃、易爆物品,在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燃气的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技术要求,或者未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、取得相应资质而非法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燃气的行为,因其与放火、爆炸、决水等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,与私设电网CQ9电子、驾车撞人、制造病毒、开枪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,以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论处。

  最高人民检察院 (100726)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(查号台) 010-12309(检察服务热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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